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直接退运”的发生有经当事人申请和海关责令直接退运两种情形:一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货物直接退运(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情形是在进口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1.“申请直退”的条件:
“申请直退”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因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的;
(2)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文书的;
(3)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统一退运,并提供了双方统一退退运的书面文书的;
(4) 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文书的。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五十条: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进口货物已经申报后放行后需要退运,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使用质保期内可以退换新的,进口报关日期一年内,可以退税退货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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