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代码1523),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租赁征税(代码9800),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使用该方式; 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是指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租赁贸易方式:
1、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2、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货物。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区域关于货物的相关规定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文件;
(三)许可;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书》(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七、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上述方式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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