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海关加征滞纳金。
目前的海关体系下,共计有二十一类项目是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的:
1、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2、国内投资鼓励项
3、自有资金项目
4、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5、科教用品项目
6、科技开发用品项目
7、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8、国批减免项目
9、种子种源项目
10、远洋渔业项目
11、海洋石油、陆地石油项目
12、残疾人项目
13、扶贫、慈善捐赠项目
14、无偿援助项目
15、救灾捐赠项目
16、公益收藏项目
17、示范平台用品项目
18、动漫用品项目
19、集成电路项目
20、储备粮油项目
21、保税区项目
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货物。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区域关于货物的相关规定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文件;
(三)许可;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书》(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七、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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