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知识补充:
1、如果是了是出口退运的话,在货物自原出口之日起一年内,经海关核实可以不用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原出口时征收出口关税的只需要重新缴纳因为出口而退换的国内税之后,原来缴纳的出口关税自缴纳出口关税之日起一年内就会被退换。也就是说没有退税的可以直接申请退出口关税,如果已经出口退税了那就需要把退换的出口税重新交上去才可以申请退税。
2、有一点比较重要,如果想免税退运,不管实际是因为什么原因需要退运回来。海关只认定是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运! 庆幸的是,无论国外能出质量检测报关,我公司都可以帮你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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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退运货物”: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方式为“其他”(9900)
货物千里迢迢到达国外,质量没问题,客户竟不满意,不要了,能否退运回来?国外客户说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这样可否退运?货物还在报关,货物还没放行,可否直接退运?经常有外贸企业咨询“退运”的各种问题。殊不知,简单的”退运“二字,却包含着大学问!实际上,货物退运包括 “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两种情形。
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五十条: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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